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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7

清償債務

TPEV 91年度北小字第1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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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七四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徐利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七四六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 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 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信用卡消費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信用卡消費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約 定條款、查詢表各影本為證,被告不予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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