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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債務

TPEV 91年度北小字第1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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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交簡字第三О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進忠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 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郭進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 充:本院審酌被告郭進忠雖有酒醉駕車之前科,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且本次並未肇事,所生危害非鉅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三月,尚嫌 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曹秀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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