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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小字第1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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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九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 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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