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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6

給付貨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1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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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八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八二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貨款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元之事實, 固據提出請 款單、出貨單各影本為證,然查被告丙○○抗辯主張:其系代表公司訂貨非為其 個人身分訂貨,而依原告所提上該證物顯示當初訂貨對象是「金的寶貝」公司, 並非被告等個人,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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