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7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19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潘家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九二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 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暨借款新台 幣(下同)二十三萬八千三百零七元及已計未收利息四千一百七十元,合計二十 四萬二千四百七十七元。詎被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表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