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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2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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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一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現應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一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又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 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據第十二條附卷可證,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邀同其餘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 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採固定利率 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加倍計付違約金,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竟未依約清償,依上開規定被告債務視同全 部到期,迄今被告尚欠本金四十五萬六千三百八十四元及按上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表為證。被告 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法   官 胡宗淦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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