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無案由)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22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八六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龔盈娥   被   告 甲○○ 原住臺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二八六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依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之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被告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因此本件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敍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VISA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應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 利息,若逾期未繳足最低金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至九十年四月一 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元未按期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萬通商業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書 、客戶交易歷史明細表及萬通銀行信用卡系統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件為證,核屬 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二十 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 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馬正道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