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5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24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四一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四一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零壹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與原告訂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自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動用新台幣(下同) 十七萬五千三百零一元。惟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即未按期繳款,迄今 共計尚欠本金十七萬五千三百零一元及如主文所載之利息之事實,已據提出契約 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 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                    法   官 謝明珠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