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28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喜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信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右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