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返還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32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九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林正昌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九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二十萬元,約定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 六日止,分二十四期清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分期攤還之利息,其借款應為全部到期,自遲 延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借款人繳納本 息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 款契約書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 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