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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0

清償債務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3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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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四七三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四七三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叁元 部分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肆仟元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借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金額尚未返還之事實,業據提出約定 條款、帳單各影本為證,為被告復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另請求違約金超過原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本院斟酌目前社會 經濟狀況,認為不合理,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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