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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3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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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四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四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邀同另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約定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三三採機動利率計 付,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料借款人繳納本息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四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三三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借據及約定書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 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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