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39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陳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九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 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依約被告得於所開設之 帳戶內循環動用,借款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固定利率按日計息,逾期 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同意繳款延滯期間之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嗣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止,共計借用本金十一萬五 千三百三十四元,加計循環利息二千一百九十一元,合計尚積欠原告十一萬七千 五百二十五元。詎被告自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 採信。 三、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林孟皇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