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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9

返還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4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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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一五九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消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九十 五年八月六日到期),被告應按期於每月六日繳款一次,分期攤繳本金、利息, 若滯納一次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約定利息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按月計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又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僅繳 納至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自九十一年四月六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納,迄今已逾期 一次以上,計尚欠借款本金十八萬二千三百二十八元未按期清償之事實,依約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富喆                    法   官 徐麗瑩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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