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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9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4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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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六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黃文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六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借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所訂小額信用循環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 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借款動用期間自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期滿前如雙方不為反對意思表示,得以同 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計算,於繳 款期限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逾期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延滯利息,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期間內被告計借款十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依約應 視同全部到期,期間內被告計借款十九萬二千零五十一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本金十九萬二千零五十一元、利息三千三百六十 一元,合計十九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元,暨其中十九萬二千零五十一元自九十一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及授信交易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經審核原告所提之前開證據,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法   官 蔡政哲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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