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44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八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八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陸 拾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被告並得循環使用,依約被告應 按時給付本息,迄至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止,被告共循環動用十九萬四千八百六 十七元,且自上開期日起,被告即未依約給付本息,依約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至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止,共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依約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十 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等事實,並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 參酌,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陶亞琴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