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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債務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5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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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三二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三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 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所簽訂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萬事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次月限繳日前向其繳付最低金額,餘款應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至九十 一年六月底止,持上開信用卡共消費簽帳餘如主文所示金額未付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原告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簽帳消 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法   官 蔡政哲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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