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債務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52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二四九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龔盈娥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二四九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金額,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 出申請書、帳單各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據予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另請求違約金超過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本院斟酌目前社會經濟情勢 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