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返還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54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О四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富建         郭世洪         徐松賢         林景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О四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政欽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邀同被告甲○○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一十三 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現已調為百分之八 ),借款期限為七年,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 者,按照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份,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二十,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除攤還部分本金及繳納至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之利息外,餘款迄今未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 金三十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二元及自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等語, 業據原告提出購屋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 民執二字第三六二七號分配表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 與違約金,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 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李宜娟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