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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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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5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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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   告 立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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