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5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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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 告 立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