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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5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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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一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林宜靜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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