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59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九九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黃有華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九九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簡易二庭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點四八之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張義忠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約定至九十三年五月八日 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 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繳納利息至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止後,竟 未約清償,依約應視同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四十五萬九千七百二十二元迄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卡等件為證。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 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李宜娟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