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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7

返還牌照等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6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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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三八號   原   告 欣欣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瑩   訴訟代理人 王調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三八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 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被告應將車牌號碼H七-0 一九號之牌照貳枚暨行車執照壹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與原告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使用原告所有之H七-0一九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依約被 告應按期繳納各項稅費並定期接受車輛檢驗,詎被告因靠行未與原告聯繫,經原 告多次通知亦未有音訊,爰以訴狀送達作為終止雙方租約之意思表示之事實,業 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及律 師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車執照及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孫曉青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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