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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6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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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 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新 台幣捌仟捌佰玖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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