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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9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7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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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   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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