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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7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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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三二號   原   告 正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九萬八千零九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千一百八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二千一百三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殷振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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