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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3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3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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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碧珍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李飛杰         孫國泰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五五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到期日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三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伍拾柒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主文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存證信 函、執行命令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將系爭本票與原告平日簽名資料、當庭簽名資料 送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為筆跡不相符,被告雖抗辯稱:駁回原告之訴 ,但對於鑑識結果並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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