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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0

損害賠償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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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一一五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一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應賠償其如主文所示損害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提出刑事判決書、授權合約書各影本為證,被告抗辯稱:否認有造成侵害之事實 ,自屬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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