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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給付會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8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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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五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義臺   被   告 乙○○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五二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元及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會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會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互助 會名單影本為證,被告雖辯稱:對會款金額有意見等語,惟未進一步陳述及舉證 ,抗辯自屬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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