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92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二一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分別為台北市○○○街八十六號五樓、台北郵政 第五─三六三號信箱,本院依該二地址送達後,經查,台北郵政第五─三六三號 信箱部份,先後兩次送達,均因『投箱待領逾期』被退回;至台北市○○○街八 十六號五樓部份,先後兩次則均係寄存送達,且原告到庭時又稱被告之戶籍並未 設在該址,故無法申請到該址之被告戶籍謄本,是以,被告目前之確實住、居所 究於何處,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請於文到後五日內提出被告目前確實住、居 所之戶籍資料俾憑傳喚,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十 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