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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4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9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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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林添益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四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貳 萬元,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主文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裁定影本為證 ,被告抗辯主張:駁回原告之訴,並庭呈本票乙紙為證,經本院諭知原告簽名三十篇 ,而與被告提出之本票上發票人簽名比對結果,是有差異,抗辯自屬無理由,應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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