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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9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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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四四О號   原   告  乙○○○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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