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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0

分配表異議之訴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9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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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八二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良凡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八二五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分配表異議之訴。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本院九十年度執宙字第一四六九五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於附表編號次序 六之債權額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元,應減肆萬捌仟貳佰元,而 為壹佰捌拾壹萬玖仟肆佰元,其論據乃以上該系爭金額系會員寄給會首之金錢, 雖由被告收受,但所有權仍屬原告為理由;然被告抗辯主張:上該系爭金額所有 權雖屬原告,却是經原告委託被告收受分配其他活會之款項,另被告另有對原告 之訴訟費用債權前後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及一萬九千三百零三元,衡之原告提 出之分配表、存證信函、存摺各影本,被告提出之民事裁定綜合所述被告抗辯無 須更正上該分配表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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