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9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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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三六號
原 告 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六一巷六弄十號四樓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