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聲字第3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勝次   代 理 人 鍾季敏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六 六六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二○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七二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五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 元 本件程序費用        六八 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一六○五 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