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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訴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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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訴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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