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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8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訴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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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交通部甲○○○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柏有為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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