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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0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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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6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11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經查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 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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