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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2

清償債務

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0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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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廖欣怡 被   告 乙○○             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9月12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7月1日達成債務協商,並協議分期 清償,其每期應繳金額為38, 345元,分期期數為120期,詎被 告自95年 9月10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 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 142,225元。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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