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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2

清償借款

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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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9月12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1年 8月26日邀同被告丁○○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約定分七年償還,本金及利息應自91年 9月26日起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平均攤還,每期平均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 算,利息按年利率 6.55%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 2月28日 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 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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