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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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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1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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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629號 反訴原告  仲天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一、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亞洲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提起反訴請   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10元,逾期駁回   本件反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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