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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1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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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888號 原   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蔡美麗即丙○○之       乙○○即丙○○之 被   告 高國郡即丙○○之       高國漢即丙○○之       高恩智即丙○○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蔡美麗、乙○○、高國郡、高國漢、高恩智為丙○○之承受 訴訟人,應承受原告對丙○○所提起之履行契約等之訴,並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意旨略稱:原告與訴外人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因丙○○已於民國90年8月16日死亡,被告蔡美麗、乙○ ○、高國郡、高國漢、高恩智為丙○○之繼承人,但迄未聲 明承受訴訟,為免致久延而受損害,爰具狀聲明由蔡美麗等 人承受並續行訴訟等情,依其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96年7月19日屏院家惠協字第0960016331號函及 戶籍謄本等件,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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