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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0

清償借款

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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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林國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9 月20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契約書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月2日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期限 自94年6 月2 日起至101 年6 月2 日止共分84期,每一期1 個 月,第1 個月起至第6 個月止採2.68% 固定計息,第7 個月起 至第12個月止採2.88% 固定計息,第2 年起依原告公告指標利 率加1.75% 計算,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機動調整,如未依 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詎被告自 96年3 月2 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遲到補稱:上開借款為 被告所借貸,被告目前可以還錢云云。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契、交易 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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