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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05

清償借款

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2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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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誼立螺絲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2192號清償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 行為存續銀行,並變更公司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附卷可稽,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誼立螺絲開發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金額:新臺幣1,400,000元) ,迄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且為被告誼立螺絲開發有限公司、卓美女所不爭執, 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書記官 游曉婷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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