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22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2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猷評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二、「利息係按原告之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年率『6357%』計息」,應更正為「利息係按原告之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57%』計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