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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3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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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1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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