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3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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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6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