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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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五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