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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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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五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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