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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0

清償借款

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4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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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莉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年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遠亮         書 記 官 戴伯勳         通   譯 王家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2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新台幣(下同 )304,837元(其中本金部分為299,267元、上期未收利息部 分為34元,給付期限前即自96年4月1日起至96年5月7日止按 照約定利率即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共計5,536元) ,及就上開本金部分自給付遲延後即自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約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履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等語,並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及 債權計算表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 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戴伯勳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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