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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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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546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白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 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致無從 認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地址即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而對 之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8月27日當庭命原告於五日 內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有筆錄可稽。茲逾期迄今 原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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